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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侵赌网、干扰电信识别系统办电话卡皆判刑
发布日期:2022-04-17 11:32 点击次数:115窜改数据?干扰系统?他们均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天(6月19日)通报了两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案件结果。法官表示,电子计算机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给企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涉及计算机的使用、操作等仍需谨慎,切勿把计算机作为非法牟利的工具或者对象。
案例一:扫描赌网漏洞假充值,参赌后套现牟利
自2018年2月起,江某杰先后纠合黄某杰、林某乐、胡某生、陈某耀,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房屋,利用“御剑扫描”“挖掘鸡”等软件对多个赌博网站漏洞进行扫描,在扫描出该网站的漏洞后,窜改网站的数据进行无资金充值,然后在赌博网站内赌博后套现资金,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杰、黄某杰、林某乐、胡某生、陈某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江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杰、林某乐、胡某生、陈某耀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二:干扰电信识别系统,非法办理电话卡牟利
从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余某飞在白云区其经营的某通讯特约代理店内,利用非法软件干扰电信运营商计算机识别系统,为不愿实名登记身份信息的客户输入他人身份信息,非法办理手机电话卡,牟利人民币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余某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余某飞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