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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去缅北“发财”资阳四男子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11-24 10:21 点击次数:121近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的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公开宣判。雁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严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年初,被告人甘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廖某某、严某某及向某某(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周某甲联系了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在逃)等人准备前往缅甸的网络赌博公司工作。
4月6日,被告人甘某某、廖某某、严某某、邱某某伙同向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赵某某、黄某某等人从成都双流乘飞机至云南景迈,被告人甘某某与赌博公司安排的人员取得联系并安排了住宿。随后,被告人甘某某领带廖某某等8人按照赌博公司偷渡行程的安排,在“蛇头”的带领下以徒步、乘车等方式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廖某某、严某某、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具有的从犯、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检察官提示
缅北并非“淘金”的天堂,近年来,我国部分公民轻信高薪招聘的广告,被诱骗赴缅北实施电信诈骗、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不能完成犯罪团伙规定的任务,便会被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行为,从而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外出务工,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