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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赌博被行政拘留单位却要赔偿8万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22-05-26 08:27 点击次数:122学校员工因赌博被拘留,不过单位在解雇时忘记这点就赔了8万!来看看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一学校员工段某某因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后,学校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于2015年2月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经仲裁后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学校,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学校无需支付赔偿金。
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了一个极有杀伤力的理由,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584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
学校答辩称,段某某作为学校的原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段某某因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后,学校依据《教师法》、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师德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行为纪律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另外,学校认为,学校成立了工会,而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由工会副主席与段某某进行谈话,但原审法院庭审时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辩论,原审法院亦未要求实验学校就此补充提交证据。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实验学校确认其单位成立工会,并提交中国教育工会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批复其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文。同时,实验学校在本院庭审中提交了由实验学校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开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该说明表示实验学校辞退段某某征求了工会的同意且由工会副主席与段某某进行面谈,段某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验学校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支付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律师费。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实验学校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应否支付赔偿金,段某某主张实验学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实验学校主张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告知工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以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实验学校成立工会委员会,实验学校主张已通知工会,但未能提交其在段某某起诉前通知工会的有关证据,其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系本院二审期间制作,段某某不予确认,故实验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解除与段某某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段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根据段某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实验学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两份证据一一对应,本院采信实验学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段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867.67元(4509元+4509元+4509元+4509元+4509元+4509元+4939元+4559元+4559元+4559元+4559元+4559元+绩效奖金3624元)。
本案中,段某某2007年9月1日入职实验学校,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日解除,故实验学校应支付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015.05元(4867.67元×7.5年×2倍)。
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段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占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比例确定实验学校应支付的金额为4252.97元。
综上,上诉人段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判决如下:
深圳某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段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3015.05元;深圳某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段某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252.97元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