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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治安队长当赌场保护伞被公诉日收保护费2千元
发布日期:2022-04-17 05:25 点击次数:137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湖北咸宁通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队长成某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29万余元,其中23万余元是赌场老板交的保护费。目前,成某已被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咸宁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通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食品药品环境侦查中队中队长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今年1月,通山监察委员会审查终结,向通山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书显示,成某落马与“食药环境”无关,是因其在担任治安行动中队队长期间,充当赌场保护伞。
记者发现,成某收受赌场老板贿赂有两个关键人,其中一个是焦某某。起诉书载明,2016年7月,赌场老板程某某找到成某,提出要在通山开设赌场,为免受法律追究,承诺向成某交“保护费”。程某某每天交2000元保护费,由焦某某转交给成某。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程某某开赌场25天,共向成某交保护费5万余元。此外,成某还通过焦某某收了赌场老板方某某75000元、阮某某38000元。
另一个关键人是通山县公安局治安行动中队的辅警谭某某。2017年1月,陈某要开赌场,找到谭某某帮忙。谭某某将此事告诉给了成某。随后,陈某共交给谭某某保护费10万2千元。其中,成某分得52200元。此外,成某还收了另外两名赌场老板2万余元。
除保护费外,成某还希望通过焦某某收赌场“羹费”。起诉书载明,2017年7月,成某找到焦某某称其有10万元,问焦某某能否拿到赌场“上羹”(指赌场庄家垫付赌资)。焦某某拿到10万元后并未“上羹”,而是用于赌博输掉了。输钱后,焦某某仍支付给成某19天“羹费”38000元。焦某某通过借款方式偿还了成某10万元本金。
起诉书上称,成某在留置期间,其家属代为退缴了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