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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赌王冈田和生上诉请求关闭永利澳门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2-04-16 16:54 点击次数:119被永利澳门开除出董事局并赎回相关股份的永利前股东、日本赌王冈田和生,联同两间其控制的公司(以下称三者为原告)状告永利澳门和史提芬永利等5名被告,要求以连带方式合共支付近80亿澳门元的财产损害赔偿及2亿澳门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要求澳门法院解散永利澳门。澳门初级法院此前驳回有关请求,冈田和生不服上诉至澳门中级法院,但合议庭认为冈田不具有「诉的利益」,有关请求与造成损失的事实之间并没有关联甚至不相符,因此再判冈田败诉。
冈田和生指控永利澳门和永利澳门前主席兼创办人史提芬永利,为获得路凼20万平方米土地批给,向一间公司支付3,500万美元的款项,以及承诺在10年内向澳门大学发展基金损款1.35亿美元,认为均没有合理的支付理由,有违公司所营事业及有损股东利益;另又指永利涉嫌违反个资法下向调查机构提供冈田的数据及撰写记载他进行不适当活动的报告,以此在董事会于2012年2月的特别董事会议上,决议强制赎回冈田持有的股份、股东资格及相关经济利益。
澳门初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后,认为关于要求解散永利澳门的请求,原告是明显欠缺诉诸法院的充分理由,又认为原告提出的违法行为与其声称遭受的损害之间没有适当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各项请求。
冈田和生不服初审判决并上诉,指澳门初级法院混淆了「诉讼上的正当性」及「诉的利益」,坚持认为永利澳门的行为有违公司所营事业,有关公司应被宣告解散;及认为初级法院因未有正确解读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4条规定,以致错误理解其诉因,使有关审判沾有错误的瑕疵,应被废止。
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在有关上诉中认为,永利澳门的所营事业一直未有改变,冈田和生指出的公司所作出的违反法律、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合理支付及捐款行为)不能导致产生《商法典》规定公司解散的后果,因此宣告解散永利澳门欠缺理据,亦由于冈田和生没有证明其属永利澳门的债权人,因此不能依据《商法典》的规定获得保护,冈田和生在有关案件中不具有「诉的利益」。
关于赔偿请求,合议庭认为,冈田和生构成损失的并非永利澳门不法提供个人资料的事实,而是调查机构以有关资料制作报告并在美国报章上刊登的事实。因此,冈田和生的请求与造成损失的事实之间,并没有关联性甚至不相符,决定驳回其请求,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44/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